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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草案》要点解读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1-09-13 17:07:15   阅读数:725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9月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商标法》,《征求意见稿》有如下几方面的重大变化。
1. 便利了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
● 规定“声音”能够作为商标注册。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澳大利亚、欧盟、中国香港和台湾等均规定声音能够作为商标注册。实践中的判例也证实“声音”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 明确规定商标申请可以以“电子方式”提出。商标网上申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发挥,在商标网上申请试用期间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现将其纳入《商标法》的时机已成熟;
● 允许“一标多类”。“一标多类”商标注册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实行多年,极大简化了商标申请程序。
2.商标注册阶段的审查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
● 恢复“审查意见书制度”。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设置有审查意见书制度,但该制度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被取消。审查意见书程序虽然可能使一部分商标注册申请的周期变长,但是由于在驳回前就已经给与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复审的案件将会大大减少,总体上会缩短商标注册的周期;
● 规定“申请商标如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该条款明确了“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具体情形,即“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使得判断他人抢注商标的恶意具有可操作性;
● 规定了对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不予注册。现实生活中,恶意抢注人在其他类上抢注他人商标,如果他人商标不构成驰名,则很难通过异议程序制止他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在《商标法》中加入这一规定弥补了上述缺憾,能有效地遏制恶意抢注行为;
● 限定了异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即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对相关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从而限制了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的人或者明显行业相差甚远的主体提出商标异议的情形发生,也可减少商标异议案件的积压的,更好地保障商标申请人的利益。
3. 增强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 进一步细化了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类型。《征求意见稿》中在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四种商标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加入了两种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和一个兜底条款,加大了对“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的保护,使得《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力度加大;
● 对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由于对商标侵权人处罚太轻,侵权人侵权的成本较低,商标侵权行为往往屡禁不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多次侵犯商标权的企业将加大惩罚力度,加重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以更有效地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 其他方面
《征求意见稿》的如下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 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程序中包括“注册”,而不限于“评审”; 
● 将对“著名商标”的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 
● 明确规定对“地理标志”以“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形式予以保护; 
● 明确规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所具有的公示效力。
总的说来,《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如上几个方面,相比现行《商标法》具有长足的进步,更加有利于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
(江涛,www.cpahklt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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